船舶检验费单一来源采购审核前公示
福建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船舶检验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审核前公示
福建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对福建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船舶检验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现公示如下:
1、项目名称: 福建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船舶检验项目
2、采购内容及要求: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预算金额(元) |
1 | 福建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船舶检验项目 | 1项 | 5000000 |
3、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1承担福建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职责内相关船舶的检验技术工作,对船舶检验实施全过程控制,保障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现行船舶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3.2承担福建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职责范围内的工厂认可、型式认可、设计认可、单件或单批船用产品的检验工作,确保符合现行船舶法规、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3.3承担全省海河船、船用产品送审图纸的审查工作,需对船舶及船用产品图纸审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审批的图纸满足国家现行船舶法规、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3.4承担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的具体分类、归档、管理工作,确保船检技术档案完整、准确。
4、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福建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2021年度财政批复预算中船舶检验专项经费500万元,现申请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福建省港设船舶检验有限公司采购船舶检验服务,理由如下: 一、船舶检验的法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有关规定,船舶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方可航行。船舶检验属于法律赋予的一项职能,履行法定检验的主体必须是船舶检验机构。 二、检验机构必须具备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有关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资质认可,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三、我省地方海船检验服务供应商唯一性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建造船舶检验和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船舶检验的机构必须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验活动,不得跨地区实施建造检验。福建省籍船舶的法定检验必须由本省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福建省港设船舶检验有限公司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的批复》(海船检〔2021〕85号)要求,目前通过国家海事局资质认可,并可承担福建省地方船舶检验工作,从事福建省籍沿海船舶检验的机构只有福建省港设船舶检验有限公司1家。 四、我省船检改革情况 2020年,我省交通运输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探索实施海船法定检验业务与证书核发“检管分离”改革,将全省海船现场检验和审图工作从省港航中心(省地海中心)剥离,由省属国有企业承担。2020年12月,我省海船检验工作机制创新方案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同意。2020年12月31日,由省交发集团组建成立的福建省港设船舶检验有限公司正式挂牌。2021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正式批复福建省港设船舶检验有限公司为B类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由船检公司负责福建省籍且在福建省行政辖区内及与之互通水域内航行的我国沿海航行船舶检验工作。 综上所述,对当前“船舶检验”项目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
5、拟定的唯一供应商的名称、地址: 福建省港设船舶检验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杨桥中路283号茶园山新村1#楼8层
6、论证专家信息(工作单位、姓名、职称) 及专家 论证意见:
姓 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林 侃 | 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副主任技师 |
陈明贵 | 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 副主任医师 |
兰 元 | 福建省茶叶质量检测与技术推广中心 | 高工 |
7、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2021年04月07日至2021年04月14日
8、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 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9、本项目采购人:福建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杨桥中路283号
联系人姓名:宋艳平/
联系电话:0591-87077594
采购代理机构: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人:陈云
联系电话:0591-83393306、83393307
项目同级财政部门: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中山路5号
联系人:小肖
联系电话:87097402
福建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