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2年第8号)
长乐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
(2022年第8号)
一、项目编号:[350182]FJSXH[GK]2021023
二、项目名称:福州市长乐区水利局福州市长乐区长限生态补水泵站工程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畅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博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29#楼14层1450层
被投诉人1:福州市长乐区水利局(以下简称“长乐水利局”)
地址: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朝阳中路1号
被投诉人2: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晖招标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318号鼓楼科技大厦9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畅博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长乐水利局委托被投诉人2翔晖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州市长乐区水利局福州市长乐区长限生态补水泵站工程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82]FJSXH[GK]2021023,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商务项评审因素设置的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证书均要求认证证书范围涵盖泵类或水工金属结构类或电控设备类,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项评审因素设置“具有有效延长潜水轴流泵的使用寿命的相应设施(结构、装置)”及“轴流泵具有防砂(沙)功能相应设施(结构、装置)”均要求“提供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具备此功能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本项目不但包含材料设备采购内容,也包含工程施工内容,因牵涉到投标的报价及相关利益,请提供相应设计图纸。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商务项评审因素设置“投标人同时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得2分”,存在与实际不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于2022年2月21日首次发布招标公告,并分别2022年3月11日、2022年3月21日、2022年3月22日、2022年3月30日、2022年4月28日发布更正公告。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翔晖招标公司已于2022年4月28日发布《福州市长乐区水利局福州市长乐区长限生态补水泵站工程货物类采购项目标前更正公告5》,将投诉事项1所涉及的商务评分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删除,本次采购项目不存在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商务评分项进行评标的情形,因此对该投诉事项不再进行审查。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技术项T3和 T6的设定,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针对技术项T3和T6,采购人提供了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要求的佐证材料。技术项T3和T6系两个独立的评分项,作为技术评分条款并非是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未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名称与所设置的功能的名称完全一致,也没有要求提供特定或独有的专利技术,也未限定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情形。技术项T3和T6两个评审因素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本机关认为,翔晖招标公司已于2022年4月28日发布《福州市长乐区水利局福州市长乐区长限生态补水泵站工程货物类采购项目标前更正公告5》,将投诉事项3所涉及的与采购需求相关的水机招标附图、电气招标附图、金结招标附图补充提供,本次采购项目不存在未提供相应设计图纸的情形,因此对该投诉事项不再进行审查。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本机关认为,翔晖招标公司已于2022年4月28日发布《福州市长乐区水利局福州市长乐区长限生态补水泵站工程货物类采购项目标前更正公告5》,将投诉事项4所涉及的商务评分项“投标人同时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得2分”删除,本次采购项目不存在以“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商务评分项进行评标的情形,因此对该投诉事项不再进行审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 1、4已不作为评审因素,不再进行审查。
投诉事项3相应设计图纸已补充提供,不再进行审查。
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