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整改通知书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整改通知书
当事人:汇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福建汇宏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 149 号-66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 2021 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与各县(市)区财政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你公司 2021 年度代理的五个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福建省福清市医院 2020 年度医疗设备采购项目([350181]HH[GK]2020012)
1. 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完整,未明确委托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2. 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87 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 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规定“……合同包 1 的响应情况进行评议,标注‘▲’号的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 3 分;未标注‘▲’或‘★’号的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 1 分”,该项评审因素的分值为 47 分,但“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合同包一的技术要求总数与上述分值不符,合同包 2-5 均存在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第二部分第(四)项的规定。
4. 履约验收材料不完整。本项目合同包五无验收报告单,合同包一、二、三、四无每项技术、服务的验收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87 号)第七十四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 205 号)第三部分的规定。
5. 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中标、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87 号)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6. 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财库[2016]198 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中心莳花(2020 年-2023 年) 采购项目([350105]HH[GK]2020007)
1. 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完整,未明确委托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2. 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二、评标:③商务项:2.苗圃或培育基地: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自有或租赁(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仍有 3 年有效期的)苗圃(或培育基地)≥30 亩的得 2 分”,本项目《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的“3、采购内容”中显示“预估面积”总计 7765.5 ㎡,该商务条件设置要求≥30 亩,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情形。
3.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87 号)第七十四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第三部分的规定。
4. 中标公告内容不完整。无规格、型号、服务要求等基本概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的规定。
5. 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 三) 休闲步道公园移动公厕采购项目( 编号:[350121]HH[GK]2020003 、[350121]HH[GK]2020003-1)
1. 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完整,未明确委托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2. 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规定“……对招标文件各项技术要求的逐项响应承诺等方面情况……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20 分;技术和服务要求中带‘▲’号的指标为重要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 2 分;其他技术参数,负偏离一项扣 1 分”,但 “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技术要求总数与上述分值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第二部分第(四) 项的规定。
3. 未告知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4. 未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第三部分的规定。
5. 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福州工人 E 家亲”职工服务平台改版升级项目([350100]HHZB[DY]2020001)
1. 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完整,未明确委托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2. 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3. 采购文件内容不完整,未明确验收方式及标准,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第三部分的规定。
(五)福建省罗源县高级职业中学机房及多 设备采购项目 ( 编 号 : [350123]HHZB[XJ]2020003 、[350123]HHZB[XJ]2020003-1)
1. 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完整,无委托代理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2. 未按照规定推荐成交候选人。询价文件“第三章 评审2.2.7 推荐成交候选人”规定“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未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3. 代理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不高。本项目采购方式为询价, 在评审报告中出现“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字眼,并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确认合同包 1 中标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4. 履约验收材料不完整。无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验收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第三部分的规定。
5. 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处理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意见如下:
1. 责令改正,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2. 涉及行政处罚的事项,另行处理。
福州市财政局
2022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