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监督处理 (2021年第4号)
一、项目编号:[3500]HHZB[GK]2020011
二、项目名称:福建艺术职业学院智慧校园建设——信息门户平台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福州西江滨大道学院路8号
当事人2:福建汇宏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宏招标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49号-66
当事人3:福建天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38号楼一层西侧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依法受理鼎信泰诚(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委托汇宏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艺术职业学院智慧校园建设——信息门户平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HHZB[GK]2020011,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提起的投诉。在处理上述投诉活动、审查投诉事项相关证据材料过程中,本机关发现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的设置存在问题。据此,本机关依法对本次采购项目提起监督检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汇宏招标公司接受福建艺术职业学院的委托,于2020年11月26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0年12月17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项目中标人为福建天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 技术项”F1.1条款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 技术项”F1.1条款是将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二“技术服务和要求(以“★”表示内容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中各项技术作为评审因素。但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二“技术服务和要求”中共设置400余个技术要求,其中标记“★”的技术参数只有一个、标记“▲”的技术参数有10个。该项评审因素采用扣分模式,全部评分点总扣分小于招标文件设置的总分值(36分)。该项评审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 技术项”F1.6条款
本机关认为,投标人是否具有信息网络安全软件公共技术服务类平台与投标人是否要取得政府部门立项批复没有因果关系。F1.6要求投标人“提供政府部门立项批复等证明文件复印件”,该项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不相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 技术项”F1.13条款
本机关认为,F1.13中的上述现场演示要求投标人演示4部分的内容,而设置的分值仅为3分,且规定“每不满足1项扣1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 商务项”F2.1条款
本机关认为, 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 商务项”F2.1将“具有软件类企业认定证书、CMMI3及以上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国发〔2015〕11号)规定,“软件类企业认定”的行政审批已被国务院取消,不应作为评审因素;而CMMI3属于美国对于企业关于软件能力成熟度的认证标准,属于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不是国际通用的认定标准。因此,该项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正。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