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 (2020年第45号)
一、项目编号:[3500]FJLQ[GK]2020025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起重机类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河南东起公司”)
住所:河南省长垣县起重机械工业园
被投诉人1:福建立勤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立勤招标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523号福州大学内机械厂怡山文化创意园3号楼101室
被投诉人2: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下称“省特检院”)
住所:福州市仓山区卢滨路370号
相关供应商:泉州荣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泉州荣豫公司”)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学府上城1号楼1702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河南东起公司因对省特检院委托立勤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起重机类设备采购项目(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次投诉有效投诉事项为:供应商泉州荣豫公司属起重设备代理经销商,没有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事实依据:中标公告显示,中标单位为“泉州荣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品牌为“河南重科”,构成联合体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立勤招标公司受省特检院委托于2020年8月5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2020年8月27日发布结果公告。截止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暂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本次采购标的品目号1-1电动单梁起重机、1-2电动葫芦双梁起重机均为特种设备,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必须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亦未要求供应商需提交“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投诉人以中标人没有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不具有独立投标资质为由投诉,缺乏法律依据。
另,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包含起重机械安装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服务的单位需获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招标文件未对提供安装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自投标人还是生产厂商作出限制,中标人及中标产品生产厂商确认由生产厂商指派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安装服务,并提供了生产厂商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关于“联合体投标”: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人泉州荣豫公司系独立法人,独立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没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违反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诉人以中标人与其中标品牌生产厂商不是同一家为由认为中标人属于联合体投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泉州荣豫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与中标品牌‘河南重科’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