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 (2020年第6号)
连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
(2020年第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连江县殡仪馆骨灰盒采购供应商入围项目”(招标编号:[350122]SHCG[GK]2020002-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福州爱思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园A区29座
被投诉人1:福建然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
被投诉人2:连江县马鼻中心小学
地 址:连江县马鼻镇新村5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爱思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连江县马鼻中心小学委托福建然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连江县马鼻中心小学迁建设备项目”(招标编号:[350122]FJRC[GK]2020002-1包1)的投标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三、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演示的内容超出采购设备清单技术参数范围,同时演示的内容又作为加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中对样品的提交及具体参数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与第四章中的评审因素相对应。该条款为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及采购需求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的条款,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另查明:1.招标文件出现需求不完整、不明确及样品未按要求演示,影响了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2.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连江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