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 (2021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3500]HHZB[GK]2020011
二、项目名称:福建艺术职业学院智慧校园建设——信息门户平台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鼎信泰诚(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信泰诚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C区3F-A545
被投诉人1:福建汇宏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宏招标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49号-66
被投诉人2:福建艺术职业学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福州西江滨大道学院路8号
四、基本情况
鼎信泰诚公司因对福建艺术职业学院委托汇宏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艺术职业学院智慧校园建设——信息门户平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HHZB[GK]2020011,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表-技术项:F1.6-F1.10五条评分项都要求提供政府部门立项批复的证明文件,且五条内容都为安全评分项,构成重复评价。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F1.13现场演示内容分布不合理,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3:著作权证书要求表述不清,且明显不合理。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汇宏招标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0年12月17日发布结果公告。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F1.7-F1.10四项评审因素分别对应的是网络检测技术、数据存储的修复技术、语句归并技术、海量数据异常技术等四个不同方面的安全技术,分别是为保障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的“1.综合服务大厅”中“1.3系统安全性能要求”和“1.4系统安全服务要求”的运行,并非指向同一技术的安全问题。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F1.13的五项现场演示内容分别针对采购需求的不同方面进行演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 商务项”中F2.2项下评审因素要求投标人提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并由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与前述7个软件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并非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名称与上述评分项所设置的软件著作权的名称完全一致,且被投诉人2福建艺术职业学院也提交相关的佐证材料证明全国范围内有三家及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满足条件。因此,该项评审因素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另在本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本机关将依法另行作出处理。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