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监督检查(2021年第6号)
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监督检查(2021年第6号)
一、项目编号:[350100]FJSXH[GK]2020004
二、项目名称:滨海新城综合医院(一期)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福州市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1号楼
当事人2: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318号鼓楼科技大厦9层
当事人3:福州益健智康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618号金山工业区桔园洲67号楼2层工业厂房08室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处理“滨海新城综合医院(一期)物理治疗、康复及体育治疗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0]FJSXH[GK]2020004)投诉过程中发现,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部分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据此,本机关对本次采购项目提起监督检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于2020年10月19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2020年11月10日组织开评标,于2020年11月12日发布结果公告,福州益健智康贸易有限公司为合同包9中标供应商。截止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包9品目号9-1采购标的为气压治疗仪,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一、标的说明一览表》和《二、投标分项报价表》均显示投标标的为“气压治疗仪”,对应的所投产品规格均为“IPC600A”,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所投产品规格型号IPC600A的佐证产品彩页材料相关技术参数内容不能佐证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合同包9第2.5项、第2.10项技术参数所规定的要求。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未按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中技术项第1项“技术参数”关于“评标方法描述”规定审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佐证材料评定“二、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第2.5项、第2.10项的偏离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其评审意见无效,并影响了中标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项目合同包9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福州市财政局
2021年2月1日